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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雄县。
委托代理人梁文涛,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某,男,成年,住雄县。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梁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辛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其内容是:“欠条:辛某欠张某某六万元整,2016年3月5日,辛某。”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因欠条中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主张被告偿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辛某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6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庞永生 审判员  李彩华 审判员  田志强

书记员:刘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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