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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立新与被告张某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立新
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刘某

原告张立新,住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徐君,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涿州市。
被告刘某,住涿州市。
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立新于2014年9月12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立新之委托代理人徐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立新诉称,2012年9月21日被告张某某由被告刘某担保向我借款4万元,约定2012年10月21日前一次性还清,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明,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物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由被告刘某担保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借条一张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刘某连带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刘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由被告刘某担保向原告借款4万元,有借条一张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刘某连带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主张,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的权利,但被告经合法传唤未答辩、未出庭,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
二、被告刘某对以上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凌涛
审判员:郭来运
审判员:杜海涛

书记员:韩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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