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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王德芳,承德市双桥区奕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
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志成,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通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东虎 审 判 员  李国辉 人民陪审员  王 雪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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