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贾丽娟
赵某伶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
候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承德市。
委托代理人贾丽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告赵某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遵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公司住所地遵化市。
代表人刘瑾,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候再爽,河北东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夫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秀荣的委托代理人贾丽娟、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再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某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主张车辆损失费9920元,向本院提交了唐山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且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主张评估费30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实际开支评估费且主张数额适当,另外该项费用系原告为评定自身损失所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故本院确认原告评估费30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车辆损失费9920元、评估费300元。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承保了冀BHA069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损失99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2000元;
二、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82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4110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某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失,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次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主张车辆损失费9920元,向本院提交了唐山子胜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报告书予以证实,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该鉴定机构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做出的鉴定,且被告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反驳,对该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张某某主张评估费300元,未向本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实际开支评估费且主张数额适当,另外该项费用系原告为评定自身损失所开支的必要、合理费用,故本院确认原告评估费300元。
综上,本院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确认如下:车辆损失费9920元、评估费300元。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承保了冀BHA069车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由被告平安财险遵化支公司按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为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第三条 、第六条 、第十九条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张某某损失99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张某某2000元;
二、原告张某某超出交强险及交强险外损失822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50%,即4110元;
上述一、二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张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化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夫美
书记员:马毓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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