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董某
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刘俊才,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董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董某的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58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子勋
书记员:郭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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