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车齐齐哈尔车辆有限公司标准件厂退休工人,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轨道装配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轨道装配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齐市。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前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齐轨道装配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代理人赵海艳、被告王某某、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承认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双方已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杨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整。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由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雅明 审 判 员 曲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明英
书记员:崔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