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
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
杨某某
衣某某
成某某
王某某
杨某
原告:张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原告:杨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艳,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衣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成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王某某,住齐齐哈尔市。
被告:杨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杨某某与被告衣某某、成某某、王某某、杨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衣某某提出证人外出看病,无法到庭作证,故被告衣某某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衣某某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衣某某要求中止审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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