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钱某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新志
书记员:苗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