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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
钱某

原告张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曲婷婷,河北正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新志

书记员: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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