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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