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立伟,河北滦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凌杰

书记员:张春风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