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闫超,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
书记员:范亚坤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