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志海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
杜志海
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李智慧,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卫江,河北赵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志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磁县磁州镇南开河村。身份证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侯长生,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志海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吕社成
审判员:索书宝
审判员:申爱慧

书记员:李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