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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唐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辉,职务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鹏,该村法律顾问。
被告: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鹤岗市。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鹤岗市蔬园乡前进村村民委员会、唐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范秀蓉 审 判 员  赵 波 代理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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