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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保堂(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
付某如
贾井秀
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西泉村。
委托代理人张保堂,涉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某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辽城乡西泉村。
委托代理人贾井秀,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付某如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大兴,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付某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8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俊亮
审判员:孙魁林
审判员:吴志军

书记员:李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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