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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刘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
刘中海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韩立强,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中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中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彩华

书记员:周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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