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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富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峰,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富兴大酒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焦贯志,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玺,丰宁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全被告郇青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利达五金厨灶具商店,营业执照注册号:130826600125736.登记经营者吴春丽,职务经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2950元、误工费16000元、护理费2600元、伙食补助费2900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580元、后期复查费3030元,合计49060.00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另行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0日原告受承德市高新区达如制冷设备维修中心的委派到被告丰宁富兴大酒店二楼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被告富兴大酒店因他人施工发生了爆炸引起火灾,将正在安装空调的原告冲击坠下导致受伤,入院治疗后诊断为:颈5椎体骨折、脊髓震荡伤、头皮裂伤、颌面部软组织挫伤。现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等49060元,残疾赔偿金等另行主张。被告富兴大酒店辩称:原告在我酒店安装空调时由于火灾受伤是事实。但侵权人应当是我方申请追加的被告郇青梅及由郇青梅实际经营的利达五金商店。因为火灾是郇青梅派去的两名工人使用喷枪烘烤烟道引起的。郇青梅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另外原告没系安全带也有过错,应减轻赔偿之责。被告郇青梅辩称:火灾是尚保国、胡德永操作不当引起的,富兴大酒店应是他们的雇主。理由是:1、尚保国从事维修安装,不属郇青梅雇佣,郇青梅只是中间介绍人,而且也不提取中间费用;2、胡德永虽为郇青梅家利达五金商店雇员但当天为富兴大酒店维修抽油烟机不在雇用工作范围内,属于与尚保国干私活。郇青梅不应承担雇主责任;3、修理抽油烟机是富兴大酒店装修工作的一部分,尚保国等三人为富兴大酒店维修抽油烟机清理烟道,并由富星酒店给付费用,富兴大酒店应是雇主,依法应当承担事故责任。4、郇青梅及家人经营的厨灶具商店在此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被告利达五金商店书面答辩:尚保国不是我店工人,其与我店工人去富兴酒店维修抽油烟机,不是我店工作内容,是干私活。不是履行职务造成的火灾,申请人追加我商店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0日原告受承德市高新区达如制冷设备维修中心的委派到被告丰宁富兴大酒店二楼安装空调,在安装过程中,因富兴大酒店发火灾,将正在安装空调的原告冲击坠楼导致受伤。此次火灾经丰宁公安消防大队调查认定:起火原因为施工工人在修理富兴大酒店二楼饭店抽油烟机过程中,使用喷枪火焰烘烤烟道风机轴承壳,引燃与油烟机相连的排烟管道内壁油垢,导致火灾发生。火灾导致酒店自身及一楼部分商户财产损失,并造成原告受伤。当时修理抽油烟机的共有三人,分别是尚保国、胡德永、郇树军。其中胡德永、郇树军是郇青梅与家人投资经营的利达五金商店雇佣的工人,负责送货、接货、安装卖出去的厨灶具,胡德永负责安装,郇树军负责开车,每月3000元工资。尚保国懂得维修技术,与郇青梅熟悉并相互介绍业务。火灾发生的前一天,富兴大酒店装修因需要维修抽油烟机,一个姓严的电工说认识一个店可以清理抽油烟机,于是负责酒店装修的徐小龙便开车拉着电工找到经营厨灶具的郇青梅。郇青梅在实地考察观看后与富兴大酒店商定劳务费900元,然后将这个活介绍给懂修理技术的熟人尚保国,第二天也就是12月10日上午尚保国经郇青梅同意与郇青梅商店的雇员胡德永、郇树军三人一起到富兴酒店维修抽油烟机。三人准备卸抽油烟机的时候,因为卸不下来,便商量用喷枪烘烤抽油烟机的轴,胡德永在用喷枪烘烤的过程中由于温度过高,导致油污燃烧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丰宁消防大队对民事赔偿进行了协调:1、由胡德永和尚保国共同赔偿一楼商户损失,粉刷楼房、更换空调。2、富兴大酒店负责装修的徐小龙承担受伤人员损失。2016年12月20日、22日尚保国、胡德永分别与张凤霞佛光阁、梁凤华、24小时便利店等达成书面赔偿协议,共赔偿损失九万余元。原告受伤当天被送入丰宁县医院进行检查,后转入承德附属医院治疗。被告富兴大酒店垫付了原告在丰宁医院的诊疗费4417.00元。原告共在承德附属医院住院住院治疗29天,出院诊断:1、颈5椎体骨折,2、脊髓震荡伤,3、头皮裂伤,4、颌面部软组织挫伤。医嘱:休息3个月,颈托保护下功能锻炼2个月。原告请求被告富兴大酒店赔偿承德附属医院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后期复查费计49060.00元。以上事实有丰宁消防大队火灾调查认定书、消防队对郇青梅、徐小龙、孙兴凯、胡德永的调查笔录、住院病历、医疗票据、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火灾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外人胡德永、郇树军、尚保国在修理抽油烟机过程中操作不当使用明火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三个人是在郇青梅直接安排、授意下工作的,郇青梅对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责任。理由是:1、装修单位被告富兴大酒店并未与三人发生联系,而是直接和被告郇青梅就修理内容、劳动报酬进行的洽谈,并达成承揽修理抽油烟机清理烟道的口头协议。2、胡德永、郇树军本身就是郇青梅的雇员,为其接货、送货、安装,月工资3000元。二人在工作时间,按照雇主的安排与尚保国一起去富兴大酒店修理抽油烟机,没有超过授权范围,应当认定为履行雇员职务的行为。3、拆卸抽油烟机时正是在三人商议后,胡德永用喷枪火焰烘烤烟道风机轴承壳引燃内壁油垢导致火灾的发生。胡德永作为郇青梅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导致火灾、致人损害,雇主郇青梅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郇青梅与本案另一被告利达五金商店的登记经营者吴春丽是夫妻关系,是该商店的实际经营人,属于个体工商户并起有字号,根据《民诉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被告利达五金商店是本案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民事责任应当由该商店承担,经营者负无限责任。被告富兴大酒店作为人员来往密集的公共场所,在装修之前未按规定向消防部门报备,装修过程中亦未对工作人员进行提示并禁止使用明火,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受害人对火灾的发生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原告损失的确认:1、医疗费22950元、营养费580元、护理费2600元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2、误工费:原告正处于试用期尚未签订动合同无法确定劳动期限应属无固定工作,但其懂维修、有技术应当参照同类行业的工资确定误工减少的收入,33543÷365X120天=11027元;3、交通费无票据酌定600元、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为1450元。4、支具费2500元无医疗证明无正式单据也未在诉状及庭审中明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后期复查费未发生,不予支持。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张某与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富兴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兴大酒店)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审查受理,诉讼期间依被告富兴大酒店的申请,依法追加郇青梅及丰宁满族自治县利达五金厨灶具商店(以下简称利达五金商店)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2017年3月2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王岳峰、被告富兴大酒店诉讼代理人刘玉玺、胡朝全、被告郇青梅诉讼代理人孙晓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利达五金商店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一、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利达五金厨灶具商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损失39207.00元。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富兴大酒店有限公司对此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7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利达五金商店和被告富兴大酒店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龙

书记员: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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