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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奥瑞斯保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奥瑞斯保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单春跃(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奥瑞斯保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所在地天津市北辰区。
法定代表人席宁宁,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春跃,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天津市奥瑞斯保温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认为原被告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122293.70元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及相应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管辖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与原告核实,本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00元,退还张某某;保全费120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起诉,则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管辖地等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经与原告核实,本院对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5.00元,退还张某某;保全费1200.00元,由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东虎
审判员:李国辉
审判员:王雪

书记员:毕勇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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