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献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瑞金,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涉县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张医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苗爱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涉县物资局家属院
被告涉县佳兴抽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才庆,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涉县商务局、涉县佳兴抽纱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 杨彦花
审判员 李艳敏
审判员 樊永成
书记员: 王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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