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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孙立鹏,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杰,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冯恩辉,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偿还被继承人张雅双生前向原告所借车款70000元。2、由被告担负诉讼费用。2013年7月20日,张雅双向原告张某某借款81000元购买车牌号为冀B3385P奔腾轿车一辆。张雅双已偿还了10000元,现剩70000元借款未偿还。因张雅双去世,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张雅双的继承人其父张某某、女儿张某某、张某某共同偿还以上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未证实张雅双去世前的婚姻状况,且被告方提出张雅双的父亲不是原告所诉的张某某,属主体错误。经核实张雅双父亲为张福国。综上,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辛弼先

书记员: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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