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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吴臣、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熙洋,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温熙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闫冠军
书记员: 宫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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