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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声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雄县芳盛热浸锌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董桂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系赵某某之妻。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雄县芳盛热浸锌制造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雄县龙湾镇张青口二村。法定代表人:吴宏亮。联系电话:1512760****。

原告张某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结清欠款30000元并支付起诉后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给被告加工玻璃钢,手工费30000元,被告赵某某于2016年3月14日出具欠条一份,内容是:“今欠张某升玻璃钢手工费30000元,共计叁万元整,赵某某”,经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讼争承揽合同中承揽方有黄骅市润宇防腐材料有限公司的签章,则张某声在该合同中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代理行为,现张某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某声诉被告赵某某、王某某、雄县芳盛热浸锌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5月0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驳回原告张某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雨兰

书记员:赵旭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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