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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1961年10月27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玲,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吕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双庆
书记员: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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