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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传梅(原告妻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黑龙江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茄子河镇茄子河区。法定代表人:刘丹,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伟,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张某与被告七台河龙洋焦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44.00元,减半收取计47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刘守福

书记员:肖飞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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