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生
杨连玉(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
董某
曹景志(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永生,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杨连玉,男,黑龙江怀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曹景志,男,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生与被告董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生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付全
书记员: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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