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
委托代理人安克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秦皇岛市抚宁县,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徐真理,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住所地秦皇岛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春,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光哲,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务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林,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务部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秦皇岛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5元,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静
审判员 孟庆华
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
书记员: 郑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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