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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杨国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桂臣,系张某某的同胞哥哥
委托代理人:孙新,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侯某某
被告:杨国一。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杨国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侯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侯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本案应交由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侯某某与妻子张桂英,于2014年迁移至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新城镇军庄村2组其女儿侯亚芹家居住至今。被告侯某某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本案应该由侯某某的经常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审理。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侯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强

书记员: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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