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庞某某、高铁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龙西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贺阳,雄县国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袁家园村。委托代理人周贺林,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龙湾镇西狄头村。委托代理人刘秋良,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铁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雄州镇亚古城村。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称,2016年10月14日,被告郭某某、庞某某二人合作为雄州镇亚古城村高铁民的位于将台路35号门面房做室内装修工程,因人手不够便雇佣原告一起干活,每天工资170元,在10月27日的施工过程中由被告郭某某提供的脚手板突然断裂使原告摔下来受伤,便紧急送到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腰1椎体骨折,2、左跟骨骨折。住院期间被告庞某某垫付了75000元,被告高铁民、郭某某垫付了2800元,原告住院10天后,因无钱医治被迫回家休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庞某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被告高铁民将装修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二被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三被告依法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二次手术费(具体数额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郭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1、被告郭某某与被告庞某某并非合伙承包被告高铁民的室内装修工程,被告郭某某也是受庞某某雇佣在此干活。被告郭某某只是被告庞某某承包被告高铁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中间介绍人,被告庞某某与被告高铁民就被告高铁民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的磋商、定价、组织施工、工程款结算等活动,都是被告庞某某与被告高铁民进行。2、被告郭某某与原告张某某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郭某某不是雇主,原告张某某原本就是被告庞某某的工人。3、干活用的脚手板不是被告郭某某提供的,而是通过一同在此干活的徐会建介绍。被告郭某某帮助从他人处借来的,总之原告主张被告郭某某承担本案雇主赔偿责任,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请法庭驳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被告庞某某辩称,这是高铁民的活,一直是他找郭某某干,每次都是郭某某找别人干,这次找我干,因为我们商量找别人干,剩的活我们自己干,但是这次我们找别人干的活,剩下的活我们自己也没干,张某某是我们找的干活的。被告高铁民辩称,答辩人高铁民和被答辩人张某某不是雇佣关系,也不认识,只知道是被告庞某某雇佣的工人,答辩人高铁民的室内装饰工程是通过被告郭某某介绍,由被告庞某某承揽的工程,连工带料总价款27000元。郭某某不是被告庞某某承揽高铁民室内装饰工程的合伙人,是中间介绍人。答辩人高铁民和被告庞某某协商室内装饰工程,不知道庞某某不具备承揽装饰工程的资格,庞某某也没有向答辩人高铁民提交有效资质证书和工商登记。答辩人高铁民认为:被答辩人张某某是庞某某雇佣的工人,并不知道答辩人和庞某某协商承揽装饰工程的过程,原告诉称:被告高铁民将装饰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二被告。被答辩人张某某明明知道庞某某不具有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还受雇于庞某某干活,身体受到损伤,理应和庞某某共同承担责任。但是被答辩人张某某还请求法院由答辩人高铁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被答辩人张某某和庞某某互相串通,推卸责任的行为,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公正裁决。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4日,原告张某某为被告庞某某承包高铁民装修内饰进行施工,每天工资170元,10月20日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断裂致使原告张某某摔伤,造成张某某腰1椎体骨折,右跟骨骨折,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17215.05元,住院期间庞某某垫付了75000元,被告高铁民、郭某某支付了2800元,由原告张某某支出了39415.05元(117215.05-75000-2800),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请求由三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5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案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庞某某、高铁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铁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贺阳,被告郭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贺林,被告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刘秋良,被告高铁民及委托代理人王文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争议焦点问题是1、郭某某是否与工程承包人合伙经营,郭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2、发包人高铁民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原告张某某在工作中是否存在过错。首先合伙: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对外具有独立资格的民事主体,对外独立承担债务,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的基础是合伙协议,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口头协议应当在具备其他合伙条件的前提下,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盈余分配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也可以由合伙人另行约定。或者以风险与收益相一致原则判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所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的成立,对原告请求由郭某某承担连带赔偿的这一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对发包人高铁民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2年11月10号,国务院在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以明令取消国家经贸委“建筑装饰资质审查”“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审查”的行政审批项目。室内装饰企业行业资质不再作为该行业企业的强制性要求。本案发包人高铁民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违法或者指示性过错,故对原告的伤害不承担法律责任。作为原告张某某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在脚手架不牢固的情况下,仍继续施工,自身疏于防范,亦应承担20%的责任,庞某某是原告的雇主,就本案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应承担80%的责任。综上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医疗费39415.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100元计算共计1000元,其主张的营养费、交通费、无票据及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庞某某赔偿原告张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32332.04元〔(39415.05+1000)×80%〕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此款汇入雄县人民法院,户名:雄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雄县支行,帐号:532101040002977)。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庞某某负担304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2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铁舰

书记员:康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