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原告张某某、怀某某与被告怀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怀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1011685619。
被告:怀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

原告张某某、怀某某与被告怀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被告怀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
张某某、怀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二原告支付的楼房价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自支付之日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2880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8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兄妹关系且户籍均在同一个村,2017年所在村有扶贫搬迁项目,扶贫搬迁项目为被告所在小组的村民,因被告在县城有楼房且不愿缴纳此笔款项,故被告主动放弃了扶贫搬迁名额,原告听说后找到被告,经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使用被告的扶贫搬迁名额,缴纳搬迁费用,房屋建成交付后由二原告居住,相应的补助由被告享受。按照双方的约定,二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缴纳60000.00元,但是在2018年10月份村里组织抓楼号时,被告到村委会抓取了楼号,原告知道后找到被告,被告却说该楼房归其所有。为此依法向你院起诉,请求你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怀某某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与二原告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将60000.00元交到了东沟村委会,而且一直在村委会存放,我没有用这钱。我享受扶贫搬迁政策,按家庭人口6人交了18000.00元并采取抓楼号的方式分得了楼房。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怀某某与被告怀某某系兄妹关系且户籍均在同一个村,2017年所在村有扶贫搬迁项目,扶贫搬迁项目为被告怀某某所在小组的村民。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由原告使用被告的扶贫搬迁名额并向东沟村委会缴纳楼房自己应承担的60000.00元,二原告付给被告每人35000.00元,被告家庭共有六人合计210000.00元,房屋建成交付后由二原告居住,相应的补助由被告享受。协议达成后按照双方的约定,二原告于2017年3月27日向东沟村委会缴纳60000.00元。2018年10月份村里组织抓楼号时,被告怀某某到村委会抓取了楼号并按贫困户标准人均3000.00元向东沟村委会缴纳了自己应承担的楼房款18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60000元交款收据复印件一张、村委会证明二份、调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扶贫搬迁安置补偿政策是国家针对特定的困难群体实施的专项扶贫政策。原、被告口头协商,由原告使用被告的扶贫搬迁名额的协议,违反扶贫搬迁安置补偿政策的相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二原告以被告的名额向东沟村委会交纳的60000.00元一直存放在东沟村委会,被告在享受扶贫搬迁安置是自己交纳18000.00元,没有使用二原告交纳的60000.00元,而且,东沟村委会也以通知二原告退还此款,二原告一直没有领取,此款仍属二原告所有。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二原告支付的楼房价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自支付之日按月利率百分之二支付利息2880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18000.00元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怀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6.00元,减半收取1218.00元,由原告张某某、怀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友林

书记员: 徐国宁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