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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吴小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宿艳会(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易州镇北市村164号村民。
委托代理人张学梅,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吴小平,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宿艳会,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凤信
审判员:韩伟英
审判员:宋骏驰

书记员:陈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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