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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吴景龙,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秀明,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苗某,农民。

原告张某诉被告苗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景龙、任秀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苗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同居生活,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70000元,彩礼款均是通过介绍人转交给被告的。2011年5月26日被告离开原告家,经多次去叫被告,被告不与原告过日子。后来通过介绍人之手被告返还彩礼款30000元,下余40000元被告不予返还,为此特向法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苗某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没有生育子女。举行典礼仪式前,原告通过李某、巩某等介绍人之手给付被告70000元彩礼款。2011年5月26日被告离开了原告家,和原告分居。后来通过李某、巩某等介绍人之手被告返还了彩礼款30000元,剩下的40000元被告没有返还。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举行了典礼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是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据此规定,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彩礼款,但考虑到被告和原告已举行了典礼仪式并共同生活,以及被告已返还了30000元彩礼款的事实。被告尚未返还的彩礼款,按80%返还原告为宜。被告尚未返还原告的彩礼款40000元,应依法返还原告32000元。原告要求返还彩礼款过高的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苗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彩礼款32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被告苗某负担640元,原告负担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旭
审判员 王瑞祥
人民陪审员 柴海潮

书记员: 杨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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