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国财,男,汉族,1956年9月22日出生,系双鸭山市长胜乡新翼村村民,住双鸭山市岭东区东湖小区。
委托代理人张宇,系黑龙江于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双鸭山市岭东区。
法定代表人郭伟,系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星,系岭东区建设局工程科科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财与被告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财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国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4.80元减半收取562.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凤波
书记员: 张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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