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伟,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龙乡边屯村村委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屯村。
负责人李连奎,村委会主任。
被告徐某,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屯村村委会、徐某土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伟、被告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屯村村委会主任李连奎、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本案被告2010年把原属于原告依法购得的位于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乡边屯村房屋旁的废弃地约8000平方米发包给徐某,原告的8000平方米的废弃地是依法从扎龙乡政府公开拍卖所得,并进行了整理,原告认为,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原告的权益,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扎龙乡边屯村村委会依法返还属于原告张某某房屋南面积约8000平方米的废弃地,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边屯村村委会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意见,被告转包的土地属于边屯村村委会,不是乡里的土地。原告所说的具体位置不清楚,扎龙乡政府没有权力证明土地属于乡政府,希望其出具相应证据。
被告徐某辩称,不同意将土地返还给张某某,认为手续是正规途径办理的,之前发生的事情被告不清楚,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告与二被告对废弃地的使用权虽有争议,但未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原告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才振军
审判员 王丽凤
人民陪审员 芦伟
书记员: 徐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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