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 王维佳
书记员: 赵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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