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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刘玉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0,汉族,农民,现住茄子河区新富村。
委托代理人史学林,男,黑龙江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被告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茄子河区。
委托代理人孔令福,男,茄子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库管员,汉族,现住茄子河区惠民小区B6一单元5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王世成、王某乙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2.92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孙雪静 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 人民陪审员  李增荣

书记员: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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