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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通东街道人民小区13号楼6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郑大鹏,黑龙江百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通东街道人民小区13号楼6单元2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同意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查找到被告地址再行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同意法院先行驳回其起诉,待查找到被告地址再行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本院不予收取。

审判长:王睿

书记员:赵泽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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