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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1944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卢子军,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顺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高月鹏

书记员:金哲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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