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李淑萍,鹤岗市律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某,男,鹤岗市。
委托代理人:邢慧光,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卢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26日,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00.00元,减半收取计1,9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小平
书记员:汤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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