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马英杰,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住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包智茹代理审判员 高军代理审判员 刘会波
书记员: 李汭欣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