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矫某某
张伟(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徐某
于某某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矫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张伟,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下落不明。
被告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
被告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扎龙镇边屯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徐某、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矫某某、张某,被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被告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某诉称其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位于扎龙镇边屯村1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本院所调取的相关材料显示,该宅基地在土地部门所登记的使用权人为于某某,张某某要求郭某某、徐某、于某某返还宅基地,但双方之间的争议未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0元,不予收取。
本案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张某某诉称其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位于扎龙镇边屯村160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根据本院所调取的相关材料显示,该宅基地在土地部门所登记的使用权人为于某某,张某某要求郭某某、徐某、于某某返还宅基地,但双方之间的争议未经过人民政府处理,张某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00元,不予收取。
本案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昆
审判员:曹东霞
审判员:芦伟
书记员:徐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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