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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张某1
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学伟,黑龙江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被告:张某1
被告:王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徐某某、张某1、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学伟,被告徐某某、张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利息暂定支付利息至起诉之日为0.78万元,本息合计2.78万元;被告张某1、王某某承担连带给付担保责任;2.诉讼费三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徐某某因家庭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张某1、王某某在担保人处签字,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暂时无钱偿还为由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利0.78万元(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被告张某1、王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原告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2014年12月1日欠条1张,证明徐某某借款事实。
被告徐某某辩称,借钱属实,打完欠条之后未支付利息,但现在没钱。
被告张某1辩称,借钱属实,担保也属实,我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王某某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欠条上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方式,被告张某1、王某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0.78万元,被告张某1、王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2万元,利息0.78万元,本息合计2.78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至本息还清止)。
二、被告张某1、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95.00元减半收取248.00由被告徐某某、张某1、王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因欠条上未约定担保人的担保方式,被告张某1、王某某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故原告要求被告徐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0.78万元,被告张某1、王某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本金2万元,利息0.78万元,本息合计2.78万元(按照月利率1.5%计至本息还清止)。
二、被告张某1、王某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495.00元减半收取248.00由被告徐某某、张某1、王某某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时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马燮阳

书记员: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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