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金安
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张福林
张猛
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王淑花
原告:张金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雄县,农民,住雄县雄州镇。
委托代理人:王文甫,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福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满城县,农民,住满城县。
委托代理人:张猛,男,农民,住满城县。
委托代理人:韩来宝,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籍贯,满城县,农民,住满城县。
二被告原告张金安诉被告张福林、王淑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占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金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文甫,被告张福林、王淑花的委托代理人韩来宝、张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安与被告张福林口头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福林在原告张金安处订作纸箱、塑料袋等欠款3698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福林、王淑花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故对原告张金安要求被告张福林、王淑花给付订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辩并不欠原告款的辩论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林、王淑花共同给付原告张金安欠款369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4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4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安与被告张福林口头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福林在原告张金安处订作纸箱、塑料袋等欠款36988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张福林、王淑花系夫妻关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连带偿付责任,故对原告张金安要求被告张福林、王淑花给付订作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所辩并不欠原告款的辩论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福林、王淑花共同给付原告张金安欠款3698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4元,诉讼保全费2920元,合计7094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赵占军
书记员:化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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