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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张某某,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三社区93组。
委托代理人张庆华,黑龙江张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街道鹤乡社区175组。
被告张某某,女,1958年1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小区13号楼3-102室。
被告张某某,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鑫欣花园小区6号楼5-402室。
被告张某某,男,195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保卫路204号楼2-202室。
被告张某某,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光荣小区109号楼4-101室。
本院受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

审判长:王昆
审判员:刘艳
审判员:王睿

书记员: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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