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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莫某。委托代理人信某某,系原告儿媳。被告吴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晓平,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海 审 判 员 廖安娜 人民陪审员 刘阁生
书记员:孙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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