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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王文清(河北高碑店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
宗慕妮(河北高碑店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
于某某
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清、宗慕妮,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田林海

书记员: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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