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王文清(河北高碑店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
宗慕妮(河北高碑店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
于某某
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195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王文清、宗慕妮,高碑店市五一路安泰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男,196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白丁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田林海
书记员: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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