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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
高立住(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
刘某

原告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民。
委托代理人:高立住,律师,河北高立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中国,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薛永辉

书记员: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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