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张某某
申某某
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
李明国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
曹懿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原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原告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汪小兰,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国,浠水县环境卫生保护所副所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浠水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理赔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于2014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45Article-1List|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45Article-1List|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张某某、申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三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周志锋
书记员:杨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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