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杨垱镇赵堂村六组,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樊其锋,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一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中心支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张智某所购保险产品系其公司发售,权利义务关系应由其公司享有和承担,因其公司住所地属襄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辖,该案应由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管辖。
本院审查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被告住所地属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张智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移送襄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勇
书记员: 杨国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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