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
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
高某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靳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庞颜玲
书记员:葛扬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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