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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张某某
刘某某
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术魁,河北群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被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术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借款系两人玩牌形成,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在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期限,且双方居住相距较近,原告主张多次催要,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主张借款系两人玩牌形成,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被告主张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但在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期限,且双方居住相距较近,原告主张多次催要,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上述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义务时给付原告。

审判长:王春宇
审判员:赵莉
审判员:于淑敏

书记员:轩宗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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