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英,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建新。
被告李某某。
被告范某某。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车建新、李某某、范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起诉被告车建新、李某某,应当提供被告车建新、李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查证,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被告车建新、李某某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0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炳生
书记员:朱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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