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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忆,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荆门市东宝区景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中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张某某申请追加秦中荟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诗忆与被告冯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中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诉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截止2017年6月30日已产生资金占用利息15750元,自2017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因资金周转困难,冯某某于2014年3月29日向张某某借款15万元,张某某于2014年3月29日通过其母亲涂中梅向冯某某指定的账户转款8万元,剩余7万元通过现金交付。2015年3月29日冯某某向张某某出具了借条。后张某某多次要求冯某某偿还,但冯某某拒不偿还。
冯某某辩称:双方实际借款金额为8万元,借款后冯某某通过银行存款的方式已经偿还张某某1万元,2015年3月29日,张某某采用威胁的手段,冯某某才出具金额为15万元借条;秦中荟不应承担责任,其与冯某某分居多年,对借款不知情,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对借期内的利息不应当予以支持。
秦中荟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庭审证据交换和质证。张某某提交的借条一张、银行转账凭证、个人借款抵押协议,内容真实、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冯某某向张某某借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冯某某主张借条系受胁迫出具,但未就此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微信聊天记录系打印件,且被告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离婚登记档案信息一份,可以证明上述借款发生在冯某某、秦中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29日,冯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当日通过其母亲涂中梅向冯某某指定的账户转款8万元,现金出借7万元。2015年3月29日,冯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张某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2015年9月30日还款。上述借款发生在冯某某、秦中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本院认为,冯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张某某已履行出借义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冯某某未按约还款,依法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秦中荟与冯某某系夫妻关系,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因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秦中荟应对冯某某的借款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关于借款本金。冯某某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曾两次出具借条,金额不一致,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张某某就现金出借的7万元作出合理陈述,冯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意义并对其出具借条的行为负责。冯某某辩称已经偿还1万元,张某某不予认可,冯某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冯某某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5年9月30日,故冯某某、秦中荟应按本金15万元、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1日起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某某、秦中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15万元、年利率6%从2015年10月1日支付至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冯某某、秦中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xxxx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判长 赵香平
人民陪审员 车玉贵
人民陪审员 陈燕帆

书记员: 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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